一、入库条件
统计范围同时满足:1、建设地址在南山辖区内 2、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 3、已开工(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入库。
二、入库申报所需资料
(一)项目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申请书(见附件①)
2、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文件:备案、立项、批复、核准、会议纪要等(政府文件或企业内部文件)
(注: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若单个购置合同总金额大于500万可无需提供材料2)
3、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项目施工合同/项目购置合同(首页、尾页及有合同金额页)及设备购置的发票。
4、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项目现场照片(设备现场照片),照片需带拍照“水印”(带拍摄日期、拍摄人、项目施工地点/设备地点、项目名称、时间等信息),并能够体现出项目施工进度/投资设备到位的现场(见附件③)。
5、建设用地费支付证明(无建设用地费则不需提供)。
(二)如法人不在库,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6、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⑦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④)。
(三)非法人项目、外省法人项目、个人项目:
除上述项目资料外,还需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外省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正反面+项目材料(与“本省法人项目”入库材料相同)。
三、格式要求
每个项目的入库资料放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命名为项目名称,入库申报项目资料顺序为:①+②+③+④+⑤或+⑥⑦。
四、上报途径
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入库资料电子版,并于每月15日前,上交至项目所属地街道投资统计负责人处。
备注:备案文件的项目名称要与施工合同的项目名称存在必然联系,如施工合同不能完整地反映备案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必须要有相关文件说明。
附件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申请书
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深圳市、区统计部门:
我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注册地址: ,采购的 项目,设备地址: ,计划总投资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自开始建设至上年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本年计划完成投资 万元,建设周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
统计填表人及电话:
统计负责人及电话:
财务负责人及电话:
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及电话: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投资项目申请表
表 号: | H202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22〕90号 | ||
2023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4年1月 |
项目情况(全部项目均要填写) | ||
01项目代码: □□□□□□□□□ □□□□□□ □□□ 3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 02项目名称: | 03审核类型 □ 1.新增项目 2.所属单位变更 3.调整计划总投资 4.退出 | |
04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05 项目处理地代码 □□□□□□ | ||
单位情况 06建设单位情况: □ 1.省内法人单位 2.外省法人单位 3.非法人单位 08建设单位详细名称: 09建设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
建设单位代码(建设单位06为1填写07、071,建设单位06为2、3填写10) | ||
07组织机构代码:□□□□□□□□□ 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临时机构代码:□□□□□□□□□ | |
新增项目填写 13 项目开工时间 □□□□年□□月 14 计划总投资 万元 15 项目行业编码 □□□□(行业类别(GB/T 4754-2017)) 09a 项目类别:□(必填)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棚户区改造项目 3.涉农项目 4.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9.其他项目 □5.信息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6.融合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7.创新类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 ||
规定事项变更项目填写(审核类型03为2填报16,17,18 审核类型03为3填报19,20): 16变更后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7变更后所属单位详细名称 18变更后项目代码□□□□□□□□□ □□□□□□ □□□ 19变更前计划总投资 万元 20变更后计划总投资 万元 | ||
审核材料 21审核材料 □ 1.有 2.没有 | ||
26项目联系人: 27 项目联系人电话:□□□□□□□□□□□□ |
说明:1.本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前。
2.新增项目申请时,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建设单位为外省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的按照项目入库方式执行。
3.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上报时需同时报送材料至省统计局投资处:(1)建设单位为外省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和现场照片。(2)建设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和现场照片。(3)项目计划总投资大于5亿元的: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和现场照片。每个项目的审核材料放到一个WORD文件中,以项目代码.doc命名,其中所有提供的现场照片应注明项目名称、拍摄日期、施工地点和开工时间。
4.5000万元以下项目入库申请材料实行分级管理,对于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至4999万元的项目,地市级统计局负责收集项目入库材料,并进行审批;对于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级统计局自行制定管理办法。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入库材料要求同5000万元以上项目。
5.“03 审核类型”为1(新增项目)和3(调整计划总投资)的项目按月度申请,2(所属单位变更)和4(退出)的项目每年2月申请一次。
6.新增项目必填:01-06,07-10,13-09a,21;所属单位变更必填:01-06,07-10,16-18,21;调整计划总投资必填:01-06,19-20,21;退出单位必填:01-06;各级统计机构审批意见必填,26,27必填。
7.项目代码共18位:1-9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或临时机构代码,10-15位为项目处理地代码,16-18位为顺序码。
8.“04”和“09”中,详细地址由建设单位填报,区划代码由申请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
9.“05 项目处理地代码”为项目表报送地行政区划(前6位或前9位),项目表将根据此区划代码布到相应地区。
10.所属单位变更的项目,07-10指标为变更前内容,变更后相关内容填入16、17、18指标。
11.非法人单位“10临时机构代码”编制方法:F+项目处理地代码前6位+2位顺序码(数字或字母),共9位。
12.“26项目联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统计联系人。
13.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中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
14.“3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由各级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动生成,通过监管平台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均需填写。
15.“09项目类别”,第一框必填,填报范围为1、2、3、4或9;第二个框选填,填报范围为5、6或7。
附件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现场照片)举例
附件④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 101-1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22〕90号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23年6月 | ||||||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
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
104 |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 H 投资 U 其他 | |||||||
105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是,2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91 |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
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 |||||||
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202-1 |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
202-2 |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
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
211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 |||||||
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4暂未投资□ |
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207 |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208 |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停业(歇业) 3筹建 4当年关闭 5当年破产 6当年注销 7当年撤(吊)销 9其他 |
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C02 |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
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
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1000 有店铺零售 1010 便利店 1020 超市 1030 折扣店 1040 仓储会员店 1050 百货店 1060 购物中心 1070 专业店 1080 品牌专卖店 1090 集合店 1100 无人值守商店 2000 无店铺零售 2010 网络零售 2020 电视/广播零售 2030 邮寄零售 2040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 2050 电话零售 2060 直销 2070 流动货摊零售 2090其他 |
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 |
214 |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 □ 1.是 2.否 如为1,请填写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212 |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 □ 1.是 2.否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地市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调查单位应首先填写上报本表后,再上报其他报表。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0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06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如与“105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一致,则程序自动将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信息摘抄至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处。“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0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对各类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市场监管;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市场监管: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
102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103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规定填写。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纯棉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04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此项由国家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105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城乡代码,按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106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需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191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指标为计算指标,填报单位免填。
192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193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20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1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202-2开业时间 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203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和邮政编码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211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205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集体”。
(5)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216港澳台商投资情况 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本项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
暂未投资,是指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是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但是尚未有港、澳、台商的资金投入。
206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207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撤(吊)销: 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或撤销登记的企业(单位)。
8.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209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填报此项。包括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21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本项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213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如本单位上一级为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则上一级法人单位情况填写该视同法人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具体包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小类)、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或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若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已作为视同法人单位,则该视同法人单位不再属于此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类别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居村委会等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单位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单位负责人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调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计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专职统计人员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专职统计人员签字;电子调查表需经专职统计人员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专职统计人员姓名。设立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填写本项。
填表人 填写具体负责填报本调查表的人员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以填写填表人移动电话为主,对于无移动电话的,可以填写填表人固定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报出日期 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