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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构建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未印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支持体育产业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推动体育产业聚集发展、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壮大体育市场主体、推动“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的体育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


第五条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  支持类型


第六条  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综合田径、羽毛球、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冰球、滑冰、电子竞技,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拳击、三人篮球、五人足球、马术、高尔夫球、国际象棋、武术、马拉松、无人机,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滑板、小轮车、攀岩、体操、健美操,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鼓励创办自主品牌赛事。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的办赛扶持。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区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作为一事一议项目另行研究。


第七条  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一)鼓励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A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冰球、电子竞技,下同),前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落户补贴,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B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羽毛球、三人篮球、拳击、五人足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国际象棋、武术,下同),前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落户补贴,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二)鼓励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在龙岗注册,参加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和赛季成绩等,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同时参加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本项赛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1.参加足球中超、中甲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2.参加篮球CBA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3.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800万元的专项扶持。


4.其他重点扶持的A类、B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优异成绩奖励。在龙岗注册,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和投入等结合区财力状况给予奖励。具体按一事一议议程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金额、总产出、综合贡献等,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称号的,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金额、总产出、综合贡献等,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三)鼓励区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建设。对于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经龙岗区评定为区级体育消费示范单位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仅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计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和市场推广费)的20%,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馆(场地)。


(一)兴建体育场馆。对于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按照场馆投资额和体育建筑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体育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兴建体育场地。对于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体育场地,按照场地投资额和体育占地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扶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体育占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运营足球场地。对于非政府投资建设,草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足球场地,按足球场的草地面积,可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球场为真草的足球场地,按照20元每平米的价格核算补贴金额;球场为人工草的足球场地,按照15元每平米的价格核算补贴金额。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可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条  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


(一)“四上”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四上”体育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龙岗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四上”企业达标奖励。对于达到入库要求并完成新晋入库的“四上”体育企业,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于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的体育企业,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体育企业房租补贴。在经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和经评定的区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内,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25%、每平米最高不超过3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四)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次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对于符合区工信部门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的体育产业项目,可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标准给予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和新增投资等方面的扶持。


(六)对于符合区科创部门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等类型支持条件和标准的创新体育项目,可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第二章标准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研发投入、科普基地建设、共建研发机构等方面的扶持。


(七)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对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作为一事一议项目另行研究。


第十一条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8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市级优秀新业态项目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三)积极培育“体育+”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项目。经龙岗区评定为区级“体育+”优秀新业态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区专项资金可给予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方面的投入予以资助,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受理与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并按流程实施资金拨付。


(一)核准制项目:


受理→审核→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30万元(含)以下:受理→审核→现场调研(或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30万元-500万元(含)以下: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500万元以上: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分管区领导签批→拨付资金。


(三)一事一议项目:报区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为核准制项目,其他均为评审制项目。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0〕8号)及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产业类和产业融合发展类评审制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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