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规〔2023〕12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30日
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端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重点培育、做优存量和大力引进、扩大增量相结合,构建灵活精准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建设一批具有全球吸引力和辨识度的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到2030年,总部高端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显著跃升,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二、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具体可根据以下标准申请认定。
(一)按照榜单认定
1.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3.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4.入选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5.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榜单的企业,或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市值或估值认定
1.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三)按照行业经济贡献认定
1.先进制造类企业
(1)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数字经济类企业
(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3.金融类企业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2)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15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
(3)证券、基金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4)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4.商贸物流类企业
(1)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2)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服务类企业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6.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四)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满足基本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后予以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贡献奖励。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对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三)租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四)购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本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五)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六)人才奖励。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服务保障
(一)建立企业挂点服务机制。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证书,由市领导挂点,设立“一对一”服务专员,加强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设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弹性流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绿色通道办税窗口,实现总部企业税务前台业务快速受理、全市通办,在政务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全流程、全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三)加大出入境便利支持。总部企业享受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便利政策,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不设人数上限、免核验企业纳税数额,核验社保缴交时长由六个月缩短为一个月,总部高管紧急商务需求可凭总部企业派遣函免核验社保,享受加急办理,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总部企业的外籍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政府推荐,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四)加强公共服务配套保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和子女、专业人才及配偶和子女落户提供便利。市住房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及其周边集中配置保障性住房,重点用于解决总部企业人才需求。
(五)支持总部企业开拓市场。建设深圳工业新产品、时尚消费品展销平台,打造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鼓励总部企业在本市举办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新品发布会,市、区政府部门在场地租赁、媒体宣传、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照会展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
(六)高水平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加快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海、前海湾、会展海洋新城等10大类40个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构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鼓励楼宇运营主体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提供优质配套服务,打造一批集聚效应明显、效益贡献突出的总部楼宇。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成立区总部企业认定小组。
(二)做好认定申报。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予以受理并拟定合作协议,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负责受理,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核定。
(三)定期核查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和动态调整,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对签订合作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满后按照对应的榜单、市值或估值、行业经济贡献等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核。总部企业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复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加强资金监管。总部企业有关奖补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原则上与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配套奖励。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综合经济贡献以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本市企业(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先进制造、数字经济、金融、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等总部企业的类型划分,以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为准,行业类别划分参考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下属公司提出独立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除外。
(二)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本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留抵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三)本政策所称“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以内”均包含本数。
(四)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落户奖励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其他奖励均按本政策执行。市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