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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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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科〔202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2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十四五”行动方案》(粤科资字〔2022〕37号)、《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在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意见》(东委发〔2023〕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17号)、《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旨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力争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和有力保障。


  第三条  坚持目标导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战略性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应对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龙头企业或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通过承担市重大科技项目,集聚创新资源,实现多学科、多主体、跨行业、跨单位集成式协同攻关,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在东莞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框架内成立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建设市重大科技项目库,组建市重大科技项目专家团队,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市重大科技项目分级领导、分类服务、分期调度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按照既定的预算规模合理做好经费安排,全力推进市重大科技项目工作部署,形成市重大科技项目从组织实施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工作闭环。


  第六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包括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和产业化绩效奖励。


  第七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和不能实现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优化任务布局和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


  第九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按照“市场需求+竞争分析”的原则,瞄准当前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发展产业领域,围绕产业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需求持续开展攻关突破,力争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和产业前瞻布局。


  第十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分为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链条式集成攻关项目,具体如下:


  (一)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主要立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力求“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和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0万元。


  (二)链条式集成攻关项目由同一产业链条和技术领域上的3个(含)以上项目组成项目群开展行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集成式协同攻关,单个项目群最高资助总额3000万元,组成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万元。


  (三)采用事中资助方式。市财政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为进展超前或按计划进行的,按照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比例拨付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资助资金的60%;第二期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比例拨付余下的资助资金。


  (四)市财政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对特别重大、优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型企业的,应为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含)—2亿元(含),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二)申报单位为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满足上述科技型企业条件,且各成员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可行性,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良好的绩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的主要研究工作和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须在我市内实施。


  (五)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技术领域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申报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的一名在职人员担任,且具有统筹领导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团队根据国家、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市重大科技项目库在库项目内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发布申报通知。面向全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三)组织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工作,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创新性等进行审查。


  (四)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征求部门意见。将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意见。


  (六)报市政府审定。将拟立项项目呈报市政府审定。


  (七)项目立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市科学技术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已基本掌握或已获得使用授权,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识别和研究能力,能够有效支撑和引来产业发展的创新联合体,经市重大科技项目专家团队评定,且项目总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免试”承担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是我市骨干企业围绕创新链的特别需求,凝练提出自身暂无能力解决或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的科研攻关任务,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向全社会发榜公布,征集揭榜方开展重点攻关或共同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特定项目。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参与主体分为“发榜方”和“揭榜方”,具体如下:


  (一)“发榜方”应为市内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联合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科研条件和场地应用条件,能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项目研发的科研投入,能提供实施项目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


  (二)“揭榜方”应为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联合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拥有稳定的人才团队,能够完成研发任务;与“发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发榜方”为项目资金投入方,单个项目资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含)。“发榜方”应与“揭榜方”协议约定资金投入使用的主体及范围,其中直接支付“揭榜方”使用的经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发榜方”作为资金投入方享受市财政经费补助,具体如下:


  (一)资助额度:单个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且不超过“发榜方”与“揭榜方”双方签订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项目委托协议支付金额;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万元。


  (二)拨付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总投入和“发榜方”支付“揭榜方”的资金凭证及实际支付金额核准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征集项目榜单。面向全市发布通知征集项目榜单。


  (二)论证项目榜单。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团队对征集的项目榜单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等程序参照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执行。


  (四)遴选“揭榜方”推荐名单。根据项目评审结果遴选出1家(含)以上“揭榜方”推荐名单。


  (五)组织商榷对接。组织“发榜方”和进入推荐名单的“揭榜方”轮流开展线下商榷对接,细化任务内容、预期成果指标、产权归属、项目资金测算等具体事宜;由“发榜方”自主择优选定1家“揭榜方”,并出具书面认可文件及签署意向协议,形成拟立项项目。


  (六)征求部门意见。将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意见。


  (七)公示。将拟立项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报市政府审定。将拟立项项目呈报市政府审定。


  (九)项目立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市科学技术局与“发榜方”“揭榜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实施周期、成果及产权归属由“发榜方”和“揭榜方”协议约定。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发榜方”应为项目研发成果的最终用户或用户代表。


第四章 产业化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产业化绩效奖励是对企业继续就创新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应用,并实现产业化和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化绩效奖励条件:


  (一)受奖主体必须为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受奖项目必须是市重大科技项目库在库管理的项目,且技术创新性强、产业化导向明确,3年内(含入库前2年)累计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累计形成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技术领域的项目可延长至5年。


  (三)对直接转化形成市产业工程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绩效奖励额度根据项目产业化实际成效和经济效益情况核定,具体如下:


   (一)对完成研发并直接转化形成市产业工程类重大建设项目,并实现投产或启动开工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绩效奖励,总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总投资在2亿元(含)—5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对累计研发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累计研发费用15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累计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资金支持,或其它市财政同类型资助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产业化绩效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绩效奖励程序:


  (一)接受项目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组织项目审查。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团队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查。


  (三)确定拟奖励项目。根据审查结果分档次确定拟奖励项目。


  (四)征求部门意见、公示、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参照“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执行。


  (五)下达奖励资金。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凡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由国家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且项目成果主要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产业化的,均可获得配套资助支持。


  第二十五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获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支持后,应在拿到立项文件、签订立项合同书(任务书)后6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第二十六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在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后,应在18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配套资助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具体如下:


  (一)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对牵头承担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二)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三)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所获资助总额为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或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万元。


  (四)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


  (五)无自筹投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项目验收后在我市无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或无新增营业收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六)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并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审查。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团队开展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后续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三)确定拟立项项目、征求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参照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执行。


  (四)下达项目配套。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拨付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市外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如同意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工作,且项目成果将主要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我市使用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超过500万元的,等同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配套资助支持。


  第三十条  对涉及军民融合、安全保密、应急攻关、纵向联动、重大亟需等特殊项目配套支持,可采取特事特办或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具体如下:


  (一)牵头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全周期事项,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保障项目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等。


  (二)参与单位是项目研发的组成单位,按照项目单位之间的分工协议同时开展项目研发工作,向牵头单位负责。


  (三)牵头单位为市外单位的,可以自行申报,但立项时,须将主体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注册设立新的企事业单位担任牵头单位;也可与市内单位共同作为牵头单位一起申报,立项后,原市外牵头单位自动变更为参与单位,原市内单位变更为牵头单位。


  (四)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均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并推动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及产业化。


  (五)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均需严格遵循《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履行科研诚信责任和义务,接受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参与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具体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一名在职人员担任,具有统筹领导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禁止出现拉同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二)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应按照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需求作好安排和分工,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三)项目负责人和一般参与人员均须严格遵循《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履行科研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投入总资金由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自筹资金和市财政资助资金组成。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前两年的投入,符合项目专账管理要求)和项目新增自筹资金(指项目申报至任务结束期间的投入),项目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1,新增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投入总资金核算周期为项目申报之日起至项目任务结束之日。


  项目立项后如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申请金额,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补足差额,保证项目总投入金额不变。


  第三十四条  实行有限申报,具体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同时申报2项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2项“揭榜挂帅”研发项目。项目参与单位不作限制。


  (二)项目负责人已负责1项(含)以上的在研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作为负责人再申报承担新的市重大科技项目。项目一般参与人员不作限制。


  (三)同一项目只能享受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或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等其中之一的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是项目立项及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定项目立项、执行、验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全周期事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立项后,按照“发榜方承担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发榜方”“揭榜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发榜方”和“揭榜方”应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作为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补充内容。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应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和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开始日期应在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日之间;结束日期按照不同项目要求据实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拨付给项目牵头单位统筹用于项目实施,不再明确分配和使用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协议约定自筹经费分配情况及投入进度计划。 


  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允许项目在实施期内提出合理变更要求,具体如下:


  (一)自主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调减、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各经费科目预算等。


  (二)一般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改变(主体不变)、项目承担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间分工和知识产权分配调整、项目总投入调增、实施周期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不影响项目主要研发方向和项目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事项属于一般变更,在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后,呈文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总投入调减(自筹经费调减后不得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经费投入比例的要求)等事项属于重大变更,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正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同一项目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四)一般变更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个月内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重大变更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1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


  (五)“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变更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发榜方”和“揭榜方”共同提出变更诉求。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度情况、阶段性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包括进展超前、按计划进行)、限期整改、不通过等,具体如下:


  (一)通过。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期目标,各项指标完成度不低于70%,研发资金到位率不低于70%、实际研发支出不低于60%,且项目实施进度预计将比原计划超前6个月以上的,可评为“进展超前”,按规定拨付市财政资助资金并可安排提前验收;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期目标,研发资金到位率不低于60%、实际研发支出不低于50%,且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推进,可评为“按计划进行”,按规定拨付市财政资助资金。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按照实际已投入资金比例拨付首期市财政资助资金,中期评估为“进展超前”的,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中期评估为“按计划进行”的,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0%。


  (二)限期整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期目标,各项指标完成度不足50%,或研发资金到位率低于50%,实际研发支出低于30%,为进展缓慢。暂缓拨付市财政资助资金,并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经再评估整改无效的,按项目终止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未建有项目研发专账、项目研发资金到位率低于30%,实际研发支出低于20%,或未实际启动项目研发工作的,为不通过,按项目终止结题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到期应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产业化绩效情况等进行一次性最终评价。项目验收按照打分制执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优秀、良好)和不通过,具体如下:


  (一)项目验收得分60分(含)以上的,验收通过。验收得分60分(含)至80分的,评价为“良好”,按项目已投入比例拨付余下市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80%;验收得分80分(含)以上的,评价为“优秀”,按项目已投入比例足额拨付余下市财政资助资金。


  (二)项目验收得分60分以下的,验收不通过。不再拨付余下市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项目已投入比例退回相应已拨付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三)项目不通过的,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重大科技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予追责。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等,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指标的,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结题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后,按项目主动终止结题处理。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主动终止结题的,停拨后期市财政资助资金,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揭榜挂帅”研发项目主动终止结题的,不再拨付市财政资助资金。


  第四十二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出现重大变故,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科研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致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对项目进行强制终止结题,停拨后期市财政资助资金,并全额退回已拨付市财政资助资金,相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重大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应提交详尽、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创新性、技术方案及内容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


  第四十四条  鼓励镇街(园区)政府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的运营情况,并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相关服务及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


  第四十五条  落实项目管理减负,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充分自主权,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第四十六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源解决自筹投入资金需求,可采用科技金融方式给予支持,其资助金额不计入项目资助额度。


  第四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论文、专注、样机、样品等,应通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上应优先在我市内转化应用。项目成果管理相关事项应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搬离我市。


  第四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搬离我市的,或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不在我市转化应用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及告知情况,并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


  第四十九条  上述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未尽事宜,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不再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过往正在组织实施的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按照本办法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东科〔2023〕73号)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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